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請求、承認、起訴,下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1.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2.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3.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4.告知訴訟。
5.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在消滅時效內,債權人只要提出上面的行動,債務的消滅時效就會中斷,之前已經進行的期間也會無效,必須在上述事由終止後才會重新計算。
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2.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3.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4.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5.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6.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7.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8.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勞工保險條例自(110年4月28日)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