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在金融機構有消費借貸之行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原因或債務發生致無法履約原因,導致無法履行繳款之義務均可提出申請!
債務協商即是前置協商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之作業流程,債務協商是針對目前金融機構信用貸款或銀行信用卡消費分期款等無擔保品債務欠款,重新擬定新的還款方案的程序,消費者若已有遲繳款紀錄繳不出來的狀況或未來有可能發生無法正常繳款的情況時,則能夠提供給消費者有機會重新處理債務及申請協商分期的方式之一。
適用範圍 :無擔保債務欠款。(如 :信用卡、信用貸款、房貸法拍不足...等)
適用對象 :無法正常繳款者、呆帳多年未處理者
還款期數 :最長可達180期(即15年)
調降利率 : 最低可達0利率
債務人提出協商申請,債權銀行需與債務人共同擬定可行之償還方案,以解決債務問題。